如果有人指著滿滿一倉庫的糧食告訴你,這些都是我的,且還有增值稅發(fā)票佐證的情況下,你是否也會信以為真呢?
10月15日,在裁判文書網公布的刑事裁定書中,就有這樣一起案件,企業(yè)實控人拿原本不屬于自己的糧食騙取銀行貸款。
事情發(fā)生在河南省安陽市,裁定書顯示,湯陰縣順意商貿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順意公司)實控人李某順,用2萬噸小麥和玉米,先后騙取兩家銀行貸款,合計3000萬元。
具體事實為,2011年12月15日,李某順以順意公司的名義與工行安陽迎賓支行簽訂《商品融資合同》,在辦理質押貸款手續(xù)過程中,李某順向銀行提供45份增值稅專用發(fā)票及所對應的小麥作為質押物,經工行安陽迎賓支行貸款核保人員核保后,取得工行質押貸款2000萬元。
2012年4月25日,順意公司向銀行提供10份增值稅專用發(fā)票及所對應的1萬噸小麥進行質押,從中信銀行鄭州分行質押貸款1000萬元,此后順意公司又將抵押品更換為1萬噸玉米。
問題就出在抵押品和增值稅發(fā)票上。經調查發(fā)現,李某順抵押給工行的1.33萬噸小麥和后續(xù)抵押給中信銀行的1萬噸玉米均屬于中儲糧漯河直屬庫。
判決書顯示,2011年6月和8月,中儲糧漯河直屬庫和順意公司分別簽訂了《小麥委托收購協議》和《小麥委托保管協議》,并且為中儲糧漯河直屬庫收購優(yōu)質小麥1.33萬噸,儲存在順意公司1號倉庫內,此后的1萬噸玉米也是為漯河直屬庫收購并只是在庫中儲存。
李某順稱,2011年因資金緊張,便用中儲糧存放在其倉庫的糧食抵押到銀行貸款。“糧食的糧權屬中儲糧漯河直屬庫,當時我心里清楚,想著銀行的工作人員也應該心知肚明,只是大家嘴上沒說而已。”
李某順表示,提供給銀行的收購發(fā)票是用來抵押的,當時是為了貸款按照銀行的要求提供的,銀行對發(fā)票的有效性和真實性沒有進行審查。
據了解,李某順被捕前后,工行安陽迎賓支行已經通過民事生效判決取得質押糧食的優(yōu)先受償權,同時,在針對中信銀行的民事訴訟中,沒有確定順意公司對該玉米的所有權,且認為中信銀行鄭州分行在質押財務變更時不屬于善意,依法不能取得質押權。
最終,李某順在一審時因騙取貸款罪被漯河市召陵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4年,并處罰金10萬元,且在二審時被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來源:和訊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