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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億信用證詐騙案!
在2014年10月至2016年4月的一年半時間里,作為犯罪嫌疑人的羅家濤一伙,
以合作為由聯(lián)系8家企業(yè)開立90天遠期信用證作為支付手段,代其從境外公司進口貨物,并在此過程中涉嫌通過詐騙手段將貨物私自出售,涉案金額高達4.44億元。
值得注意的是,上述8家企業(yè)均具有國企背景。在遭遇詐騙的同時,不少企業(yè)又被貨物出口方邏各斯以未按約定開具90天遠期信用證為由告上了法庭。而邏各斯為“杉杉系”旗下公司,并與羅家濤一伙控制的甬久商貿合作關系緊密。
羅家濤一伙為何專門挑具有國企背景的企業(yè)進行詐騙?邏各斯為什么對90天的遠期信用證念念不忘?這種以貿易為幌子、以融資為目的貿易模式為什么被國資委明令禁止?隨著調查的深入,一起“融資性貿易”的大案浮出水面……
假倉庫真騙局
2015年年初,通過一名叫作季玲的女子牽線,甬久商貿的老板羅家濤找到中國力源,稱有意與后者合作開展代開信用證和代理進口業(yè)務。
梳理中國裁判文書網上相關判決書發(fā)現(xiàn),具體的合作模式是:甬久商貿向中國力源支付20%-30%的保證金,由中國力源開立90天遠期信用證作為支付手段,代甬久商貿從境外的邏各斯公司進口塑料粒子。到港后,塑料粒子存放在第三方公司泛海國際的倉庫,待甬久商貿支付貨款后,力源開具出倉通知單允許塑料粒子出倉。
中國力源覺得這種合作模式可行。但問題是,中國力源并不具備開立90天遠期信用證的資質。于是,中國力源找到了上市公司金隅集團全資子公司金隅商貿,由金隅商貿具體負責代開信用證和代理進口塑料粒子的工作。
中國力源相關負責人張麗(化名)向中國證券報記者介紹,“我們一共簽了九單合同,第一單執(zhí)行的比較順利。但從第二單開始,甬久商貿就出現(xiàn)了延遲支付信用證保證金和貨款的情況。到了2015年10月底,有客戶去倉庫驗貨時被保管方拒絕?!?/p>
預感大事不妙的中國力源和金隅商貿急忙前往寧波進行核實,結果發(fā)現(xiàn),價值數(shù)億元的塑料粒子不翼而飛。于是,中國力源和金隅商貿趕緊在寧波當?shù)貓蟀?。經公安機關查明,中國力源和金隅商貿掉入了羅家濤一伙精心編造的騙局。
中國證券報記者通過庭審了解還原了羅家濤一伙涉嫌犯罪的事實過程。
羅家濤一伙為實施詐騙,成立甬久商貿,在未支付相應貨款和未取得貨權轉讓的情況下,將塑料粒子私自出售,并多以低價拋售。羅家濤一伙將所得貨款部分用于償還被害單位所欠的貨款,部分用于公司和個人支出、歸還個人債務、支付中間人好處費等。
而作為牽線人的季玲則充當了幫兇的角色。中國證券報記者從相關途徑獲悉,羅家濤稱,季玲幫忙聯(lián)系了力源公司,賣掉塑料粒子的貨款,她也從中獲得巨大利益。
問題是:塑料粒子存放在第三方公司浙江外運寧波泛海國際貨運公司的倉庫,在沒有支付貨款和拿到金隅商貿出具的出倉通知單的情況下,羅家濤一伙是無權提取存放在倉庫里的塑料粒子的。他們是如何偷天換日將數(shù)億元貨值的塑料粒子拿去出售的呢?
經查明,所謂的第三方倉庫,竟然是羅家濤一伙使用偽造的公章、合同專用章、營業(yè)執(zhí)照等材料,將自己控制的倉庫假冒成了泛海國際的倉庫,以便監(jiān)守自盜。為了以假亂真,羅家濤一伙甚至還為存放在“泛海國際”的貨物買了保險。
中國證券報記者了解到,在中國力源員工對倉庫進行考察及和金隅商貿對倉庫貨物進行檢查時,犯罪嫌疑人之一的姜驥就假冒泛海國際倉庫經理接待他們,季玲與之相互配合“瞞天過?!?。
不過,羅家濤一伙的騙局并非天衣無縫。倉庫可以假冒、公司名稱可以假冒、公章可以假冒,羅家濤甚至還安排人假冒泛海國際的員工與金隅商貿簽訂了倉儲協(xié)議和報關協(xié)議,但唯獨有一樣東西沒法假冒,那就是銀行賬戶。
中國證券報記者拿到的一份中國銀行開具的《國內支付業(yè)務收款回單》顯示,2015年7月7日,金隅商貿向甬久商貿控制的賬戶打過一筆104萬元的賬款。但是,收款人名稱卻不是“泛海國際”,而是寧波浙泛國際貨運有限公司。
羅家濤一伙露出了馬腳,但金隅商貿方面卻疏忽了。
更令中國力源和金隅商貿感到吃驚的是,他們代理進口的塑料粒子甚至都沒有入庫就被羅家濤一伙私自賣掉了。
金隅商貿的員工曾多次前往倉庫進行盤查,并沒有發(fā)現(xiàn)異常。既然塑料粒子早在報關之前就被羅永濤一伙私自賣掉,倉庫里堆積如山的塑料粒子來自哪里呢?
中國證券報記者了解到,在金隅商貿的員工盤貨之前,倉庫人員就從外面借點或買點塑料粒子放到倉庫,數(shù)量完全不足。實際上,僅外面一圈堆著是塑料粒子,中間是空心的。羅家濤一伙為了掩人耳目,騙過金隅商貿的盤查人員,特意在塑料粒子上面蓋上了苫布。而塑料粒子化學成分穩(wěn)定,露天擺放都沒問題,完全沒必要蓋上苫布。
據(jù)查證,在羅家濤一伙構建的驚天騙局中,中國力源和金隅商貿并不是唯一的受害者。2014年10月至2016年4月,羅家濤一伙以相同的模式,從包括中國力源和金隅商貿在內的8家公司,共計騙得貨值4.44億元的塑料粒子。
事已至此,中國力源和金隅商貿原本以為待警方查明案情后追回損失就行了,但事情的后續(xù)發(fā)展遠遠超出了他們的想象。
“杉杉系”浮出水面
就在中國力源和金隅商貿為遭遇詐騙頭疼不已的時候,2016年5月20日,金隅商貿又被塑料粒子出口商邏各斯告上法庭,腹背受敵。
邏各斯的理由是,金隅商貿沒有按照約定,在2015年8月5日前開出90天遠期信用證,請求法院判令金隅商貿向其支付違約金110.24萬美元。這起案子在2017年1月18日和2018年1月10日進行了兩次庭審。最終,邏各斯的訴訟請求被法院一審駁回。2018年4月28日,二審在寧波中級人民法院開庭。
一個有意思的細節(jié)是,金隅商貿在一審訴訟答辯時指出,邏各斯是杉杉物產在境外設立的公司,杉杉物產與甬久商貿存在長期合作。金隅商貿在二審訴訟答辯時進一步指出,邏各斯提交的關于貨物轉賣給第三方的證據(jù)顯示,邏各斯上游的賣家和下游的買家,也是“杉杉系”境內外的關聯(lián)公司。
中國證券報記者從中國力源得到的一份簽訂于2015年9月25日的《購銷合同》顯示,杉杉物產的全資子公司杉杉鴻志欲從中國力源手中購買一批貨值5087.52萬元的塑料粒子,并于2015年9月28日支付了1700萬元的預付款。
“這批塑料粒子是幫甬久商貿代理進口的。當時甬久商貿遲遲不交付信用證保證金和貨款,我們正著急的時候,杉杉鴻志主動找了過來,說這批貨他們要。我們當然很樂意有人替甬久商貿接盤?!睆堺惛嬖V中國證券報記者。
但是,隨著甬久商貿東窗事發(fā),這筆交易最終流產。為此,杉杉鴻志起訴中國力源,法院判定中國力源償還杉杉鴻志的1700萬元的預付款,同時向杉杉鴻志支付340萬元的違約金以及29.6萬元的律師費。
問題是:既然邏各斯是杉杉物產在境外設立的公司,杉杉鴻志又是杉杉物產的全資子公司,杉杉物產“自買自賣”的目的到底是什么?在整個的貿易鏈條中,杉杉物產與甬久商貿又是什么樣的關系?
中國證券報記者通過查閱中國裁判文書網以及實地調查發(fā)現(xiàn),通過類似的代開信用證和代理進口貿易模式,被邏各斯以信用證違約告上法庭的公司遠不止金隅商貿一家,而且大多數(shù)公司以敗訴告終,其中就包括廣州的中民飛。
中民飛相關負責人王剛(化名)告訴中國證券報記者,2015年4、5月間,也是通過這位名叫季玲的女子牽線,甬久商貿聯(lián)系上了中民飛,稱有意進行代開信用證和代理進口合作。而貨物的出口方,同樣是杉杉物產在境外注冊的公司邏各斯。
王剛發(fā)現(xiàn),甬久商貿與杉杉物產的關系非同一般。
2015年6月23日,甬久商貿通過郵件向中民飛發(fā)送了兩份邀請函,分別為甬久商貿和杉杉物產邀請中民飛考察并洽談業(yè)務,上面蓋有甬久商貿和杉杉物產的公章,郵件還附有甬久商貿提出的代辦信用證和代理進口的合作方案介紹。
“當時,甬久在合作方案里有意渲染杉杉物產是他們的主要供應商,稱他們40%以上的業(yè)務是與杉杉物產合作的,劉春梅是杉杉物產此項業(yè)務的負責人。為了讓我們放心合作,羅家濤和劉春梅還安排我們前往寧波進行了考察?!蓖鮿偢嬖V中國證券報記者。
隨后的8月10日,中民飛與甬久簽訂了《代理進口協(xié)議》。8月11日,中民飛又與邏各斯簽訂了《買賣合同》,約定中民飛向邏各斯購買貨值485.89萬美元的烯烴類貨物,并于8月18日前開出90天遠期信用證,后來雙方將開證日期延遲至9月15日前。
“簽完合同后,劉春梅就不斷催促我們盡快開立90天的遠期信用證。但我們多次向她核實貨物信息、到達港口和到港日期等信息時,卻一直沒有得到真實的情況反饋。加上我們對這種代理開證的合法性有所顧慮,最后沒有給邏各斯開立信用證。”王剛表示。
與金隅商貿等被卷入甬久商貿驚天騙局的8家公司不同的是,由于在開立90天遠期信用證的問題上出現(xiàn)了卡殼,中民飛最終沒有幫甬久商貿從邏各斯代理進口烯烴,從而幸運地躲過一劫。
但是,與金隅商貿一樣,中民飛同樣被邏各斯以信用證違約為由告上了法庭。邏各斯請求法院判令中民飛賠償因為信用證違約而產生的貨物轉收差價、滯報金、報關費等一系列損失,以及因損失產生的利息,共計1820.5萬元。
中國證券報注意到一個細節(jié)耐人尋味。在庭審中,中民飛出具的證據(jù)顯示,早在2015年7月7日至8月1日期間,合同項下的貨物就已經全部到港。但是,8月31日,邏各斯卻通過郵件告知中民飛,貨物將于9月10日前到達上海港、寧波港(5.090, 0.00, 0.00%)。
讓中民飛難以理解的是,既然在簽訂《買賣合同》之前,合同項下的貨物就已經全部到港,完全是現(xiàn)貨,并非專門進口,邏各斯卻要求其賠償滯報金、報關費、堆積保管費、港口作業(yè)包干費、滯箱費等一系列損失。
一個更大的疑問是:既然貨物早就到港了,杉杉物產為什么要對中民飛隱瞞貨物的實際到港信息?同時,貨物已經到港就不存在進口問題,杉杉物產卻催促中民飛給邏各斯開具進口貨物所需的90天遠期信用證,豈不是多此一舉嗎?
排除種種迷霧,杉杉物產的真實目的到底是什么?5月17日,中國證券報記者多次致電杉杉物產,公司工作人員表示向領導匯報以后回復,但截至發(fā)稿前并未回復。
融資性貿易陰云
王剛一針見血地指出,在整個貿易鏈條中,杉杉物產的真實目的并不是貿易,而是拿到中民飛等代理公司開立的90天遠期信用證后,去進行融資。
他告訴中國證券報記者,為了應對邏各斯的訴訟,中民飛在整理過往的民事判決書的過程中發(fā)現(xiàn),邏各斯作為原告的多起國際貨物買賣合同糾紛案件中,均通過開立90天遠期信用證而實現(xiàn)融資目的。
這種融資模式對于很多業(yè)內人士來說并不陌生,即“融資性貿易”。這就是杉杉物產對90天遠期信用證念念不忘,甚至不惜隱瞞貨物真實到港信息,而要中民飛為其開立90天遠期信用證的原因所在。
有業(yè)內人士告訴中國證券報記者,融資性貿易主要有7種模式,“邏各斯-代理公司-甬久商貿”構建的貿易閉環(huán)被稱作“委托采購”模式。此外,還有托盤貿易、循環(huán)貿易、質押監(jiān)管、倉儲保管、保稅倉、保理等模式。
中國證券報記者梳理案件過程中留意到一個有意思的情況:被羅家濤一伙盯上的公司,國泰華盛、國泰盛大、金隅商貿、上海海外、廈門國際、東方國際、舜天漢唐、重慶外貿、中民飛,無一例外都具有國企的背景。
“開立信用證需要保證金,如果在銀行有授信,最少只需要交10%的保證金就行。如果沒有授信,則需要交100%的保證金。所以,這種融資性貿易一般都找信用資質好的國企開立信用證。”某大型商業(yè)銀行人士告訴中國證券報記者。
他進一步指出,很多企業(yè)特別是民營企業(yè)很難從銀行拿到貸款,民間信貸的融資成本又太高。而不少國企資金頭寸比較寬松,容易從銀行獲得授信。兩者結合,在企業(yè)之間的借貸被明令禁止的情況下,就產生了融資性貿易這種模式,并在2015年前后大量流行,甚至一度被看作是一種金融創(chuàng)新模式。
在融資性貿易的鏈條中,開立90天遠期信用證的國企也有好處。一方面,通過開立信用證可以拿到貨值10%。左右的提成作為手續(xù)費。這可以看作是向開立90天遠期信用證的對手方收取的利息;另一方面,通過開具增值稅專用發(fā)票,參與其中的國企可以拿到17%的稅點返還。而且,通過這種貿易模式,可以達到業(yè)務沖量的目的。
單純從開立信用證的國企和使用信用證融資的民企來看,可謂各取所需。但作為貨物的真實買家,其利益又是什么呢?如果這個買家同時是賣家,即便能形成貿易閉環(huán),但資金鏈斷裂的風險仍然很大。如果這個賣家是第三方,則可能是一場騙局,比如羅家濤一伙。而最后買單的,則往往是腹背受敵的國企。
中民飛更是在庭審答辯時指出,甬久商貿作為涉案貨物的真實買家,并不需要該貨物。這表明邏各斯以國際貿易為名,行國際信用證融資之實。此手法使銀行表外融資規(guī)模膨脹,嚴重擾亂國內金融秩序。
托盤業(yè)務的含義和類型
“托盤業(yè)務”是在貿易實踐中產生和發(fā)展的一種交易類型,沒有嚴格統(tǒng)一的定義。實踐中,主要有以下三類。
第一種類型:以鋼材托盤業(yè)務為例,最簡單的托盤業(yè)務一般涉及三方主體:鋼廠(賣方)、鋼貿商(買方)、托盤方(資金提供者)。鋼貿商因缺乏采購資金,需要托盤方提供融資;托盤方向鋼廠購買鋼材并預付貨款,再賒銷給鋼貿商并指示鋼廠向鋼貿商交貨,鋼貿商最后向托盤方付款。(參見下圖)。
第二種類型:在前一種簡單的托盤業(yè)務基礎上,有些鋼廠把托盤業(yè)務演變成一種融資安排。具體為,鋼廠聯(lián)合自己實際控制的鋼貿商,在沒有真實采購和銷售需求時,安排鋼貿商委托托盤方向鋼廠采購,鋼廠從托盤方收款后挪作他用,當鋼貿商需要付款時(一般每個交易周期為2—3個月),鋼廠直接將資金調配給鋼貿商進而付款給托盤方,托盤方回籠資金并取得利潤。(參見下圖)。
第三種類型:鋼廠以托盤的方式融資后,如果企業(yè)效益良好,能夠負擔付給托盤方的利潤,托盤交易可以循環(huán)操作。但是,一旦鋼廠虧損,就會無力償付托盤方的款項。此時,有的鋼廠會尋找第二家托盤方,作為原托盤方的下游買家并付款,維持交易循環(huán)和企業(yè)運轉。在特殊情況下,鋼廠甚至會找第三家、第四家,乃至更多的托盤方加入到交易中(參見下圖)。
上述第二、三種交易模式,實際上是通過貿易手段實現(xiàn)融資目的,即所謂的“托盤融資”業(yè)務,也是本文主要探討的對象。實踐中,融資方不限于廠家,也可能是貿易商為融資而制造托盤業(yè)務。
循環(huán)貿易的交易模式
循環(huán)貿易通常表現(xiàn)為“走單、走票、不走貨”的形式,具體操作方式為三方或三方以上主體間簽訂三份或三份以上標的物相同、價格和履行期間不同的買賣合同。合同履行過程中各方均只出具確認收貨的單據(jù)并開具增值稅發(fā)票,不對貨物進行實際交付。以下圖為例,通過B公司(中間方)向A公司(融資方)購買貨物,C公司(出資方)向B公司(中間方)購買貨物,A公司(融資方)向C公司(出資方)購買貨物的方式,實現(xiàn)貨、款的閉合循環(huán)。在循環(huán)過程中,融資方可取得一定期限的融資,中間方和出資方則可以獲取貨款差價(即借款利息)。中間方和出資方以獲取差價而非占有貨物為交易目的,因此,循環(huán)貿易中并沒有真正的貨物流轉。
循環(huán)貿易中任何一方出現(xiàn)資金鏈斷裂都將導致相關方之間的糾紛。其中:買賣合同中的買方往往主張已履行付款義務,要求賣方交付貨物;賣方往往主張買賣合同實屬“名為買賣實為借貸”性質,不涉及貨物交付,合同應認定無效。
循環(huán)貿易各方的交易原因
1、融資方的融資需求。企業(yè),尤其是民營企業(yè)因融資困難,存在尋求民間融資的需求。即便是可獲得銀行融資的企業(yè),在出現(xiàn)銀行貸款逾期時,為避免因無法按時還款導致的信用評級下降、授信額度減少等不利后果,也存在尋求民間融資進行短期資金周轉的需求。
2、加入中間方的原因。在出資方存在短期資金周轉困難或商業(yè)交易授信障礙等情況下,可能出現(xiàn)尋求中間方以緩解資金壓力,增加交易環(huán)節(jié)的情況。如(2014)浙商終字第61號案中,因寧化公司(出資方)對東泰公司(融資方)沒有授信,不能對貨款進行預付進而實現(xiàn)融資目的,寧化公司將有授信的中石化舟山公司拉入交易環(huán)節(jié),形成循環(huán)貿易鏈。
3、中間方/出資方的出資原因。一是尋求融資利潤;二是對于存在經營業(yè)績壓力的國企,可通過形式上的合同和發(fā)票將所涉交易數(shù)量、金額計入內部業(yè)績。此外,不排除部分國企因對交易結構和融資目的缺乏認知,在不知情下被拉入循環(huán)貿易中的情形。
委托監(jiān)管模式下存貨質押融資(以下簡稱“存貨質押融資”)
是指企業(yè)以存貨作為質押物向金融機構貸款,由金融機構委托第三方倉儲物流企業(yè)(以下簡稱“倉儲企業(yè)”)對質物進行監(jiān)管的融資方式。存貨質押融資業(yè)務能夠實現(xiàn)參與主體“多方共贏”。首先,采用存貨質押融資的企業(yè)一般為中小微企業(yè),缺乏不動產等傳統(tǒng)擔保品,卻通常擁有豐富存貨資源。如能利用存貨質押融資,可有效緩解中小微企業(yè)融資難融資貴問題。其次,存貨質押融資模式具有自償性、封閉性等天然優(yōu)勢,金融機構可通過把控供應鏈上的物流和資金流,有效降低貸款風險。再次,倉儲企業(yè)可通過參與質押融資監(jiān)管業(yè)務獲得更多客戶,并在貨物存儲之外獲得質物監(jiān)管的增值收益。
目前,國外存貨質押融資業(yè)務發(fā)展相當成熟,主要體現(xiàn)在:融資主體多元化,可質押融資的存貨品種豐富,存貨質押監(jiān)管方式使物流鏈和金融業(yè)更加緊密結合,實現(xiàn)了“物流為主,金融為輔”的服務理念。
倉儲保管貿易形式
基本概念及結構
倉儲保管貿易是結合了買賣和倉儲保管雙重法律關系的融資性貿易形式。在這種形式中,通常存在雙重貿易性融資:一是貨權人通過買賣形式為融資企業(yè)提供資金,二是倉儲保管人通過倉儲保管形式為融資企業(yè)提供增信。
倉儲保管貿易與質押監(jiān)管貿易在法律關系上極為相似,只是貨權人取代了金融機構的位置,而貨權人與融資企業(yè)之間法律關系的性質也從借款轉化成了買賣。在倉儲保管法律關系及與其關聯(lián)的買賣法律關系中,交付通常體現(xiàn)以貨權憑證而非實物的流轉。
保兌倉形式
基本概念及結構
保兌倉是指以銀行信用為載體,以銀行承兌匯票為結算工具,由銀行控制貨權,賣方受托保管貨物并對承兌匯票保證金以外金額部分由賣方以貨物回購作為擔保措施,由銀行向賣方和買方提供的以銀行承兌匯票的一種金融服務。
對生產商(賣方)而言,保兌倉業(yè)務的優(yōu)勢在于:增強經銷商的銷售能力,解決了產品積壓問題;鎖定銷售渠道,在激烈的市場競爭中取得產業(yè)鏈競爭優(yōu)勢;無須向銀行融資,降低了資金成本,同時也減少應收帳款的占用,保障了收款。對經銷商(買方)而言,保兌倉業(yè)務解決全額購貨的資金困難,買方可以通過大批量的訂貨獲得生產商給予的優(yōu)惠價格,降低銷售成本。
下圖是保兌倉法律關系圖。A公司與B公司之間為一般的貨物買賣法律關系,B公司以承兌匯票形式支付貨款,A公司以倉單等貨權憑證方式交付貨物。B公司與銀行間為票據(jù)法律關系,銀行為B公司的匯票進行承兌,B公司向銀行支付票據(jù)金額。保兌倉交易結構的特點在于,A公司向承兌銀行提供回購承諾,從而增加B公司的信用,以方便其獲取銀行承兌。
保兌倉是一種合法的交易結構,但是經常被利用而成為融資性貿易的主要模式之一。主要方式是,A公司與B公司虛構交易,A公司在取得貨款后,以退貨等名義將貨款返給B公司,從而幫助B公司實現(xiàn)融資目的。
保理形式
基本概念及結構
保理,是指賣方將其現(xiàn)在或將來的基于其與買方訂立的貨物銷售或服務合同所產生的應收賬款轉讓給保理商(提供保理服務的金融機構),由保理商向其提供資金融通、買方資信評估、銷售賬戶管理、信用風險擔保、賬款催收等一系列服務的綜合金融服務方式。它是商業(yè)貿易中以托收、賒賬方式結算貨款時,賣方為了強化應收賬款管理、增強流動性而采用的一種委托第三者(保理商)管理應收賬款的做法。
在下圖展示的保理法律關系中,A公司、B公司及銀行間,存在兩種法律關系:一是A公司與B公司間的貨物買賣法律關系;二是A公司與銀行間的應收賬款轉讓法律關系。
保理也是一種合法的業(yè)務模式,但是如果A公司與B公司間沒有真實的貨物買賣關系,則會演變成一種違法的融資性貿易。而在此類融資性貿易糾紛中,除合同效力問題外,經常會發(fā)生管轄權爭議,而爭議的核心則是,是否應當突破借款法律關系的相對性,使其對債務人產生約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