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銀通智略
案例回顧
開證行于2018年1月8日開立了一筆遠期90天的進口信用證,受益人為TCCOMPANY,通知行為韓國E銀行香港分行。2018年1月12日,開證行收到韓國E銀行香港分行提交的單據(jù),金額為USD3965832.17。開證行經(jīng)辦人員審核單據(jù)后認為單證相符,并于2018年1月15日發(fā)送承兌電,表明將于到期日2018年4月12日進行付款。
2018年4月9日,開證行根據(jù)客戶的要求向新加坡B銀行申請辦理進口代付業(yè)務,要求代付行于4月12日向韓國E銀行香港分行支付USD3965832.17代付款項。開證行按代付行的代付要求辦妥業(yè)務手續(xù)后,于4月12日上午向新加坡B銀行發(fā)送了代付起息報文,新加坡B銀行隨后郵件回復已收妥報文,并表示會按時起息。開證行于4月12日傍晚收到新加坡B銀行發(fā)送的代付起息通知。
4月16日,開證行收到韓國E銀行香港分行來電,對方表示尚未收到開證行該信用證項下的款項。開證行隨即致電新加坡B銀行詢問該筆資金起息情況。輾轉再三,最后得知,新加坡B銀行在付款時未嚴格執(zhí)行開證行給予的付款指示,在發(fā)送MT202中未引用E銀行的業(yè)務編號,造成了賬戶行對該筆款項進行了退匯處理。新加坡B銀行隨后又重新支付了該筆款項,最終E銀行于4月16日收到該筆資金。
4月17日,開證行收到E銀行報文,要求開證行支付信用證遲付利息USD1116.85。開證行隨后將報文轉發(fā)至新加坡B銀行,要求其承擔該筆遲付利息USD1116.85。新加坡B銀行向開證行回復,雖然他們在支付款項時遺漏了編號,但賬戶行不應隨意退匯,也應承擔一定的責任。作為代付行,B銀行表示愿意以BACKVALUE(倒算入賬)的方式處理該筆業(yè)務,并支付USD300.00的相關費用。而E銀行表示不接受該方式,堅持向開證行催討USD1116.85的遲付利息。至此,業(yè)務陷入僵局。
案例分析
一方面,開證行認為,以上糾紛是由于代付行的操作失誤所引起的,代付行新加坡B銀行應該積極主動承擔相關責任后果,而非采取推諉的態(tài)度;另一方面,開證行雖然在整個案例過程中也屬于受害方,但作為開證行應承擔信用證項下第一性付款責任。為了維護開證行的良好信譽,開證行在尚未從代付行成功追討回相應遲付利息的情況下,采取了以下措施:
第一,堅持向代付行發(fā)報交涉,催討相關遲付利息。
第二,通過總行代理行中心,向代付行新加坡B銀行施加壓力。
第三,自行墊付資金,向韓國E銀行香港分行支付遲付利息。
在各方共同努力下,韓國E銀行順利收到該筆遲付利息,新加坡B銀行也終于在2018年5月17日向開證行支付了USD1116.85的遲付利息。至此,此次糾紛終得以解決。
案例啟示
根據(jù)上述案例,可得到以下啟示:
第一,這類由代付行操作失誤所引起的問題是開證行無法控制的風險,且極易引起罰息等糾紛,因此開證行在慎重選擇代付行的同時,應在代付電文中對責任的劃分進行明晰的界定,明確這類由于代付行的過失導致的錯付、漏付等,不應由開證行承擔相關責任,以免影響開證行良好的信譽。
第二,在辦理代付業(yè)務時要加強與代付行和收款行的溝通,及時跟蹤款項的收付情況,以便在出現(xiàn)問題時及時介入處理,力求將損失降低至最低程度。
第三,一旦糾紛發(fā)生,一定要采取積極主動的態(tài)度,據(jù)理力爭,向代付行施加壓力,切實保護開證行和受益人的正當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