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裁判文書網(wǎng)公布了一則判決書,中國鐵建旗下的中鐵十五局沙特分公司原總經(jīng)理助理馬某在負責沙特部分別墅項目過程中收受95萬好處費而被網(wǎng)上追逃,最終獲刑4年6個月。
2010年8月10日,時任中鐵十五局沙特分公司總經(jīng)理助理的馬某,負責沙特“海爾別墅”項目分包商的考察推薦及項目分包后協(xié)調管理。馬某利用職務之便為分包商隆昌乾亨謀取利益,并收受該公司法人古某送予的60萬。
2010年12月23日至2011年期間,馬某負責沙特“奈季蘭別墅”項目分包商的考察推薦及項目分包后協(xié)調管理等職務便利,先后兩次收受分包商江蘇建工集團施工負責人江某送予的沙特幣共計20XX亞爾(約合人民幣35萬元),并為其謀取利益。
馬某于2011年10月12日提交辭職報告,中鐵十五局于2011年12月6日批準同意。
2015年7月1日,馬某因涉嫌貪污被昆明鐵路運輸檢察院立案偵查。2015年7月2日被檢察院決定逮捕,同日被網(wǎng)上追逃,2015年7月3日被國際刑警組織紅色通報,2015年6月13日至2017年9月14日在沙特被羈押,2017年9月15日被昆明鐵路公安處依法執(zhí)行逮捕。歸案后馬某主動交代了收受他人所送人民幣60萬及沙特幣20XX亞爾的事實。
2018年4月19日,昆明鐵路運輸檢察院以受賄罪對馬某提起公訴。
一審法院審理后認定馬某犯受賄罪,判處其有期徒刑4年6個月,并處罰金100萬。
馬某不服,向二審法院提起上訴,二審法院以原判認定部分事實不清為由,撤銷一審判決,發(fā)回昆明鐵路運輸法院重新審理。
庭審過程中,馬某辯稱自己是中鐵十五局臨時聘用的翻譯,其收取的60萬元人民幣和20XX亞爾均是自己為兩家分包商提供翻譯等幫助獲得的勞務報酬,其行為不構成受賄罪。且自己不屬于國家工作人員,也沒有從事公務活動,不具備受賄罪的主體條件。當前也無直接證據(jù)證明自己利用職權為他人謀取利益。馬某主張自己具有自首或坦白情節(jié),請求法院從輕處罰。
昆明鐵路運輸法院審理后認為,案發(fā)時馬某時任中鐵十五局沙特分公司總經(jīng)理助理,系國家工作人員。在職期間馬某利用職務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財物60萬元及沙特幣20XX亞爾(折合人民幣35萬元),并為他人謀取利益,構成受賄罪。雖馬某有主動交代的事實,但其不認為自己構成犯罪,因此馬某不構成自首情節(jié)。
昆明鐵路運輸法院維持了一審原判。
來源:新浪財經(jī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