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天津××有限公司因與北京××有限公司的真實交易關系,取得銀行承兌匯票一張。天津××有限公司在匯票到期后委托開戶銀行向付款人農行北京××支行收款,付款人農行北京××支行以出票人未足額交存票款為由拒絕付款。天津××有限公司遂將農行北京××支行訴至法院,行使付款請求權,要求支付票款并承擔相應的利息等損失。
爭議焦點:付款人能否以基礎關系抗辯持票人。
法律分析
一、付款人不能以資金關系對抗持票人
匯票經(jīng)出票人簽發(fā)并經(jīng)承兌人承兌后,承兌人即成為匯票的債務人,負有在指定日期無條件支付確定的金額給持票人的義務。出票人與承兌人之間銀行承兌匯票協(xié)議的簽訂與履行屬于票據(jù)基礎關系中的資金關系,根據(jù)票據(jù)的無因性,付款人不得以自己與出票人之間的抗辯事由對抗持票人。不管出票人是否依約在匯票到期日前向承兌人交存足額的匯票款項,付款人均應在持票人按規(guī)定提示付款的當日足額付款。
例外的情形是:如出票人經(jīng)過回頭背書成為持票人,持票人未足額繳存票款,則付款人得以抗辯。
二、付款人不能以其他匯票當事人之間的原因關系對抗持票人
票據(jù)具有無因性,票據(jù)行為一經(jīng)成立,即與基礎關系相分離。除非在直接的匯票當事人之間基礎關系可以對抗票據(jù)關系外,匯票債務人不得以自己與出票人或與持票人前手之間的基礎關系對抗持票人,更不能以與自己無關的其他匯票當事人之間的抗辯事由對抗持票人,以免除匯票責任。如天津××有限公司作為持票人,匯票到期日后提示付款,付款人以天津××有限公司未向出票人北京××有限公司履行合同義務、北京××有限公司要求拒付為理由,拒絕付款。付款人農行北京××支行的拒付行為違背票據(jù)法的規(guī)定。
例外的情形是:如持票人在基礎關系中對付款人負有義務且未履行,則付款人得以抗辯(見本章第五節(jié))。
三、付款人農行北京××支行可提起合同違約之訴,要求出票人支付匯票金額及相應的損失
出票人北京××有限公司與付款人農行北京××支行簽訂銀行承兌匯票協(xié)議后,出票人北京××有限公司應依約在匯票到期日前足額交存票款,因其未足額交存票款致銀行墊款的,構成違約,應承擔違約責任。農行北京××支行在履行法定的付款義務后,可依據(jù)銀行承兌匯票協(xié)議的約定,要求出票人北京××有限公司承擔支付墊款及相應利息損失的責任。
本案處理意見 付款人農行北京××支行以出票人北京××有限公司未依約繳足票款為由拒付,違背票據(jù)法的規(guī)定。天津××有限公司要求農行北京××支行匯票金額及拒付之后的利息損失,于法有據(jù),應予支持。 法條鏈接
1.《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jù)法》
第十三條第一款票據(jù)債務人不得以自己與出票人或者與持票人的前手之間的抗辯事由,對抗持票人。但是,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辯事由而取得票據(jù)的除外。
第五十四條持票人依照前條規(guī)定提示付款的,付款人必須在當日足額付款。
2.《支付結算辦法》
第九十條第一款銀行承兌匯票的出票人應于匯票到期前將票款足額交存其開戶銀行。承兌銀行應在匯票到期日或到期日后的見票當日支付票款。
來源:云票據(jù)